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
了解详情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
了解详情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01【立法·要点注释】破产程序启动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促进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由专门的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整理、处···
了解详情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
了解详情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
了解详情 +第十条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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