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书与证据】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7    作者:辽宁同文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立法·要点注释]
申请企业法人破产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资料。同时,本条就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供的特别资料进行明确。其中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有形资产情况、无形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银行账户开户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应当写明债务人、债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数额及发生时间、依据及有无争议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应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主要涉及职工安置方案,并说明应付职工工资、实付职工工资及欠付工资情况,还应当说明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及拖欠情况。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参考观点]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要围绕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等破产申请书所涉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为了避免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该条规定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基于各自地位和取证难易程度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债权人难以获得债务人有关资产与负债、职工情况等企业内部确切信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分配给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而在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应提供其资产与负债、职工情况等确切资料,以完成其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依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种类。当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其需要提交有关债务人是否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证据材料;当申请人为债权人时,则不需要提交上述证据材料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 年版,第87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 年版,第549 页。

-end-


Copyright ©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8003247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