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超过十五日后,债权人有异议还能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吗?
发布时间:2023-03-20    作者:辽宁同文-胥祥林

在破产程序中,审查债权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核查债权是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权利之一。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债权确认之诉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如果债权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施前、后,各地法院、管理人均存在不同理解。从最高法的观点及相关案例分析,债权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确认。但异议债权人关于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十五日”期间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的观点认为“因为《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起诉期间,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规定,债权人迟延申报情形下,尚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即使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只是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而已,并非债权实体权利消灭的后果。因此,超过起诉期间并不导致债权人失去实体权利。因此,本条规定的期间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而非实体法意义的期间。……如果当事人确有法定事由未在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可以依法申请顺延期限。

案例:沙启英与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本院经再审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沙启英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终1114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初2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理解与适用》2019年8月第一版,p167-170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总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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