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出租人破产时承租人添附物归属及因确定添附物归属造成的损害赔偿债权性质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01-31

承租人为保障其生产经营一般会对租赁物进行添附,出租人破产后,管理人有权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添附物归属及因确定添附物归属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关于添附物归属:如租赁合同对添附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认添附物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关于因确定添附物归属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承租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与某铁塔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发布时间:2023年1月12日
典型意义: 民法典新增添附制度,明确规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方式,以及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或补偿规则,使我国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备。本案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添附物的所有权优先按合同约定确定归属,同时妥善解决因确定添附物归属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有效维护了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有利于保障诚信、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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