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债务人财产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6-10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图片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②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②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依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③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


④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图片

2、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5)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债务人的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权等追回的债务人财产等。








Copyright ©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8003247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