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 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 (二)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三)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 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