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破产程序终结情形及其原因
发布时间:2022-08-09    作者:辽宁同文-田丽群
破产程序终结情形

















































破产程序终结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NO.1

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NO.2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

NO.3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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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程序,不仅不必要,而且会产生其他费用。因此,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程序就应当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基本原因,它是指管理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将已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不需要变价的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各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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