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智慧讲破产故事丨政府主导的清算组【中国特色的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2-10-27    作者:辽宁同文-孙晓曼


“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中庸》

有的学者认为中庸之道,关键并非 “用其中”,其精髓应是“执其两端”。而笔者认为识两端者不乏,尼采尚说过“人乃绳索,架于神、兽之间”。而足够智慧“用其中”的,从舜帝走来,千年后的今天,便是“中国特色”。

在破产机制中,“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就是暗含中庸之道的中国特色破产管理人。

【集中、高效的计划经济时期,“清算组”独挑大梁】

追溯到1949年建国初期,社会化大生产把国民经济各部门连成一体。以高度集中、高效发展为实质推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彼时,“破产制度”几乎是一个罪恶的资本主义词汇,而“类破产”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派员组成清算组负责

从1984年沈阳市政府率先敲响破产的试探之门,到1986年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作为新中国第一例破产案例取得巨大成功, 1986年年末,《企业破产法(试行)》终于颁布。其第24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自此“清算组”的概念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义

计划经济时期是复苏中国经济的过渡阶段。集中整合、比例发展,是打包破败旧中国走向整体复兴的必要手段。在特殊的大环境下,破产企业消亡或重生的重担就落在了清算组肩上

【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现代经济时期,“清算组”是加持能量】

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2007年《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破产管理人制度首次出台。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指导下,我国各省、市法院均已建立管理人名册,形成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十年后,2017年的国务院工作会议上,“去产能”被确定为新时期的市场发展目标。为了解决产品供过于求引起的恶性竞争,寻求企业转型和升级,企业破产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进入到空前的高阶阶段。而实践中,对于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依旧普遍由政府主导设立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即使由政府主导设立清算组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悖,破产企业仍愿通过民事代理制度授权清算组救出困境中的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涉及商业银行、上市公司等企业的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相对更加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要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与政府建立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清算组的构成重于强调“府院协调”,在破产工作的推进中,以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首要调整目标,以政策资源、高效沟通、协调预案为主要操作手段,避免因管理人能力不足、沟通不到位、信息不对称导致决策失误、企业枉死,而损害社会整体经济发展。

从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期的权威、指令、集中发展、比例淘汰,到要素市场化配置现代经济时期的专业、灵活、转型竞争、兼容共赢,清算组从中国经济体制的一端走到另一端,执其两端后而“用其中”,以“特别案件特别指导”的尺度站在破产管理人身后,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清算组是历史的产物,却并不是体制的糟粕,他在现阶段的现实意义仍然非常重大。在经济救援中,清算组不只是重生企业的灵药、送别企业的挽歌,更是破产企业荆棘路上的导向之光、制衡之刃,是千年华夏智慧创设出的又一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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