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小知识丨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发布时间:2022-08-20    作者:辽宁同文-李天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非法侵占企业的财产。此处所指的非法侵占企业的财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述人员利用其职权从企业所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如非法提高自己的工资、给自己多分奖金等不正当减少企业财产的行为;二是指上述人员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如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企业的财产、非法转移企业财产等。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与上述人员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法律对上述人员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来就对债务人负有很大的责任,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以及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就属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非法取得的利益必须依法退还给企业。因此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